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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区分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

发布者:联督社会调查中心    

[案情]
  赵某(男,28岁)与张某(女,26岁)于1996年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1998年初,向父母双方提出结婚。双方父母一致反对。赵某与张某为躲避家人的干涉,到县城租房同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为共同生活购置了家具、电器和其他生活用品。所需费用用赵某打工的收入支付。张某无工作。1999年4月,赵某在打工过程中因事故身亡。赵某的父母认为赵在与张某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财产,是以赵的打工收入购买的。赵某与张某未办理婚姻登记,不是夫妻,该财产应当由自己继承。张某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事实的上婚姻关系。该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大部分由自己继承。

[评析]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定婚姻而言的,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购成事实重婚;
(二) 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三) 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
(四) 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手续。

  非法同居是指当事人双方秘密地或公开地以通奸、姘居或同居为形式而结合的违法两性关系。除了事实婚姻之外,其他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男女关系,均为非法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赵某与张某在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在同居生活期间,赵某因意外死亡。张某要求以配偶身份继承死者遗产。按照当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而以夫妻名我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赵某与张某是非法同居关系,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购置的财产不是夫妻共有财产,张某不能要求对该财产按夫妻共有财产加以分割;该财产是赵某以其打工的收入购置的,是其个人财产。《意见》还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张某在与赵某共同生活期间,相互扶助,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分给她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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